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专业学士学位,由学院按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定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可申请授予本专业所属学士学位:
1.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2.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3.在学籍管理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4.能较好掌握和运用一门外国语,外语考试到达学院规定的要求:包括体育、艺术类专业在内的所有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线,此分数线根据当年所有毕业生四级考试成绩确定;外语类专业的学生,须通过本语种或第二外语的专业四级考试;
5.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 不符合第三条4、5项规定,但符合下列条件(条件1、2限第三条第5项规定)之一者,可向学院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破格申请:
1.受处分后的修业期内,获得武汉大学“优秀共青团干部”、武汉大学“优秀学生干部”、院级“三好学生标兵”、院级“优秀毕业生”及以上荣誉的;
2.受处分后,所修读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的;
3.毕业当年考取全国统招硕士研究生或获准出国攻读学位的;
4.毕业当年考取公务员、选调生、大学生村官、事业单位,参加“三支一扶”考试被录用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
5.在素质教育创新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
6.获得授权专利或在学校确定的重要期刊上以第一署名发表学术论文的。
第五条 所修学分未达到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申请延长学制达到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符合下列要求者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1.获得主修专业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2.原则上应于主修专业毕业当年完成双学位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和其它教学环节,成绩合格,修满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对各系毕业生的思想素质、学业成绩及外语水平等相关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建议,初审结果报教务处复核,教务处复核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2.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由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对毕业当年未被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以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位。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武大珞珈教字【2012】42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