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学督导是对教学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的一项制度。根据国务院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健全督导机构,完善督导制度”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提高教学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学院(课部)实行兼职教学督导员聘用制度,由各学院(课部)推荐1-3名兼职教学督导员,报学校审查后聘用。
第三条 兼职教学督导员可以从专兼职教师中聘任。基本条件是:
1.具有副高(含)以上职称和10年(含)以上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历;
2.热爱教育事业,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教学评估能力;
3.师德高尚,坚持原则,团结同志,秉公办事,敢讲真话,不徇私情,有较好的工作方法;
4.身体健康,能完成教学督导的常规工作和临时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兼职教学督导员负责督察相关学院(课部)的课堂教学,对专、兼职教师的课堂教学,学生的学习情况听课、巡视,认真记录,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表格,每月月底前将听课、巡视记录表和简表及小结的电子挡,报送学校教学督导室,其督导教学情况列入学校当月的学校《教学督导简报》,原始表格及小结留在各学院(课部)存档备查。兼职教学督导员每月督察课堂教学4课时。
第五条 兼职教学督导员由各学院(课部)领导,接受学校教学督导室的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 学校对兼职教学督导员按有关规定付给报酬。对表现优秀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兼职教学督导员一般聘期二年,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可续聘续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学督导室负责解释。